实操:如何让老赖坐牢!如何以自诉的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1-06-28 10:04:51 点击: 【字体: 收藏

实操:如何让老赖坐牢!如何以自诉的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李舒唐林青吴志强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就执行材料采取暴力手段】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文就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08.29生效】

【不履行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裁定,可构成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

【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一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符合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拒执罪的自诉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自诉案件可在宣判前达成和解或撤诉】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执罪的管辖法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执罪立案后,被执行人于宣判前的清偿】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执中的从重处罚情形】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4.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拒执罪的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法律及其立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依法对拒执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款规定的裁定。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原审对于你的申诉理由在二审及复查中均已经予以充分查证评析,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对于缺乏罪证且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控诉冯涛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关犯罪事实,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王明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诈骗刑事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粤刑申258号】

 

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意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以调解书为内容作出的执行裁定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故上诉人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所持“胡某某、包某某的拒执行为应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12年3月26日起算,不应从签收执行裁定书之日即2012年9月13日起算”的理由,与上述立法解释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自诉人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诉胡某某、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刑终135号】

 

3、拒执罪所涉当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系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根据隆达公司的刑事自诉状,其认为东华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徐雪明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该罪名属于自诉案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该罪名最高量刑仅为三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隆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属于本院管辖;……’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隆达公司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受理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案例来源】《博罗县隆达水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160号】

 

4、最高法2016年公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一: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来源】《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94号】

 

5、最高法2016年公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二: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来源】《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6、最高法2016年公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三:被执行人刘永宾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自初字第1号】

 

7、最高法2016年公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案例来源】《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法执字第514号】

 

8、最高法2016年公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五: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

 

9、最高法2016年公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案例来源】《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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