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涉嫌绑架罪一案辩护词

时间:2014-01-04 16:29:49 点击: 【字体: 收藏

XXX涉嫌绑架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了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XXX同意,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XXX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在开庭前,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看、仔细分析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情况及应适用的法律,对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XXX不构成绑架罪。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首先,通观公诉机关提供的控诉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本案被告XXX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没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主观上仅有协助拘禁看守本案被害人的目的,协助本案其他被告人追讨债务的故意,客观上XXX协助时间很短、行为程度很轻微。

其次,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没有与XXX通谋,也没有邀请其参加,也没有告知XXX本案其他被告人将要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目的,在XXX实施拘禁的两个小时时间里,XXX没有听到绑架勒索的内容,没有看到殴打及绑架勒索的行为,虽然听其他人说到一些其他被告人可能实施一些违法行为,但XXX并没有实施绑架勒索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因此认定明知,认定认同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实施了绑架勒索的行为主观上才能认定为明知、才能认定认同)XXX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本案是其他被告人将本案被害人以素要债务为目的控制在住房内后,看到XXX没有打工的车费,请其拘禁看守被害人两个小时。客观上XXX仅白天拘禁看守被害人两个小时,夜晚和妻子一起居住,XXX在陪伴被害人期间仅一起聊天、看电视,没有打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没有实施将被害人扣为人质,没有实施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XXX是被XXX从劳务市场请过来拘禁看守被害人的,酬劳是明确具体固定的,XXX和妻子一道出门的目的也是外出打工的,XXX没有犯罪故意,只有打工挣钱的意图。

    XXX拘禁看守被害人的意图就是200元打工路费,无论XXXXXXXXX等人在被害人处能得到多好钱,无论XXX拘禁看守多长时间、说什么、做什么,XXX均不再有什么益处;XXX在拘禁看守被告害人的短短一个多小时两个小时内,没有看到其他人殴打被害人,没有看到其他人向被害人的亲属索要钱财,自己也没有实施以上行为,从绑架犯意上上其他人与上诉人也没有任何绑架犯意的沟通和牵连;。

所以,公诉书指控上诉人明知其他人绑架被害人而参与、实施绑架行为,明显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不应认定上诉人构成绑架罪。

本案其他被告人承诺给XXX200元钱(事实上也没有给付)做打工路费并不能证明XXX有绑架被害人作为人质,勒索被害人亲属财物的主观意图,况且,客观上XXX也没有实施打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向其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所以,从主观上、客观上、客体上,XXX的行为均不满足绑架罪的构成要件,XXX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对本案被告XXX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希望对XXX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给予其更好的改造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被告人XXX在参与的这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XXX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至今天的庭审,均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拘押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法、守法、认真反省、反思,今天当庭认罪、悔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XXX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XXX违法并非刻意、故意,主观恶性很浅,易于改造。本来是和妻子一起出来准备到重庆去打工,并无绑架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或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意图,因无到重庆打工的路费,遇到相识的人被雇请陪伴看守被本案其他被告人控制的债务人,取得“酬劳”,XXX因法盲,将违法行为视为了一种打工行为。

    XXX自被拘押以来,已接近一年的时间,在看守所里XXX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打工行为,而是一种违法行为,真诚地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从公诉机关的控诉资料和XXX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均能证明,XXX本次违法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XXX有七十老母和几个月的子女需要抚养照顾,又有村民邻居的申请从轻处罚和村民邻居的帮扶教育,为了不损害到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又能很好的感化教育XXX,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XXX,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于从犯。被告人XXX系从犯、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拘押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法、守法,庭审中亦能当庭认罪、悔罪,主观恶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请求法庭依据以上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杨继平  律师

                      0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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