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 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时间:2012-10-20 22:07:57 点击: 【字体: 收藏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 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来源:  时间:2012-7-11 9:12:21  

来源:浙商网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对近5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进行了剖析。其中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尤其值得注意。

  民间借贷案今年大幅回升达到5年来最高点

  《报告》指出,近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期间,案件量急剧上升,增幅达60.56%。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而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达到了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129.61%。尤其是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全省除金华地区有所下降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都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预计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

  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还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掩盖高利贷

  《报告》分析了近五年来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比如,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就是目前民间借贷中最明显的特征。

  章庭长解释说,现在许多企业已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还有高息现象的普遍存在。

  在浙江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2分、3分以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有的甚至达到5分以上,年利率回报超过60%

  《报告》中称,为了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许多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临安法院在审理中,甚至还发现了两种更新的情况。

  一种是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行为,如一起实为高息借贷的案件,当事人签订的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归还本息,担保房屋就直接归出借人所有。

  另外,有的借条上载有本金数额,有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平时双方按口头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则填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

  民间借贷存在六种类型的风险

  昨天的发布会上,来自嘉兴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黄欢庭长,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还将民间借贷所存在风险分为了六类。

  第一种是信任型风险。主要是指出于对借款方的信任,比如熟人、朋友,进而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黄庭长说,这样的行为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败诉风险很大。另外,非法集资案件中,出资人基于对对方资金实力的信任,而进行投资,也属于此种类型的风险行为,一旦对方跑路,出资人很难获得清偿。

  第二种是过失型风险。其实就是指由于出借人在交付钱款、审查借条、或者管理单位公章时不够严谨,所带来的一些借贷风险。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借条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结果还款时就出现了问题。还有的时候出借人会以隐匿的借据要求借款人再次还款。

  第三种是谨慎型风险。这其中有两大行为值得注意。

  一是让借条的内容让出借人书写,借款人只是在上面签个名。这种情况一旦打起官司,借款方很可能作出对出借人不利的解释。

  二是在分期还款时,出借人不出具收条,只是在借条上记载。一旦借条丢失,借贷双方都将存在无法证明借款、还款事实的风险。

  第四种为法律知识缺失型风险。也就是说,借贷双方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结果在行使相关权利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比如,出借人如果不知道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旦超过时间就会丧失胜诉权。

  第五种为借款主体和交付对象不明的风险。

  黄庭长说,在实际的案例中,经常会存在借款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借款则交付给了公司;或者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口头指令将款项汇入了第三人账户的情况。这些行为很容易造成双方无法证明借款、还款的事实。

  第六种为转化型借贷风险。这是指借贷双方将其他债权关系变更为了借贷关系,但又未对此进行说明。这种做法会导致双方无法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的事实。

  法官教你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

  嘉兴中院的黄庭长说,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因此学会风险控制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有利。这其中可以分几个部分。

  比如在借贷前的审查时段,出借人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金实力,了解清楚借款人诚信情况、借款用途,再确定是否出借款项。

  在借贷过程完成后,一定要保留完整的借贷手续。

  其中包括,要明确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明确担保方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明确交付借款事实,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保留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对于其他基础关系转化而来的借贷关系,应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形成的事实,或保存基础交易的证据。

  此外,相关的法律知识要记清楚。比如,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是不予保护的;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不得采取以借贷手段规避税费;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

  当然,对于非法原因形成的借贷关系,如赌债或受胁迫形成的借贷关系,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有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即将出台

  接下去全省法院将通过司法手段,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让其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浙江高院近期将结合金融改革实践,出台有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区分涉及企业的经营性民间借贷和一般的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把握好裁判规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

  省高院还将配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及时和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此外,全省法院还要把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加明确地区分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链接:

  浙江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1、叶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12月某晚,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做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潘某则是村官,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

  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

  后叶某与潘某一同去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另查明,潘某、曾某系恋人关系。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的2分月息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认为,双方能够认定的交付金额为4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余2万元因叶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能认定,不予支持。

  2、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此案中,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孙某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撤销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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